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间,四川省内的21户合法居民先后与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泰和佳园”商品房的购买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分别是2006年10月31日和2006年11月30,合同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将按照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五赔偿业主违约金。
2006年11月底,鹏伟公司通知业主于2006年12月中旬收房。业主按其通知时间前去收房时,发现现场完全是一派工地的模样,不符合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围墙、大门、对讲系统、消防等应有设施全不具备。对此,鹏伟公司拒不承认,也不按合同要求赔付违约金,并违反国家规定与合同约定,以鹏伟公司向业主代收住房维修基金和契税为收房的前提条件。更为严重的是,当时小区建筑尚未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以尚未向市房管局审查备案的测绘结果要求业主补交所谓的超面积房款。
这种情况下,小区的绝大多数业主均拒绝收房,并多次向成都市相关部门投诉。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1日还专门发出《关于督促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尽快完成泰和佳园项目整改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669号)。时至今日,鹏伟公司仍未完成市建委要求的整改工作,而且其房屋实测面积仍未向成都市房管局备案,已拖延了四、五个月还是不具备交房条件。此外,鹏伟公司还单方面修改了购房合同约定的设计,致使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受到很大影响,门、窗的标准也大为降低。
我们这些业主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我们也都依法纳税,耗费几十万元购房,都是有生以来最大的一笔消费,用尽了大半辈子的积蓄外加向银行按揭贷款,时刻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这些房子,有的是两地分居的军属为亲人专业后购的安身房,有的是等着用来结婚的新房,有的是年迈体弱的离休老干部的养老用房……。为购买这些房子,我们已历尽了艰辛。而维权的路也同样不好走:有关部门态度冷漠,互相推诿;开发商鹏伟公司有恃无恐,其法定代表人更是叫嚣“成都市政府不能把我怎样”、“共产党的钱我随便花”……。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别无选择,我们已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寄希望于公正的法律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成都“泰和佳园”21户业主
20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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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追踪之十三:
9月28日下午,原被告双方到成都中院领到了二审判决书。判决书将一审被告(开发商)在二审时的所有理由一一驳回,但仍采信一审法院的理由,维持原判。业主们表示,一、二审判决均认为原告(业主)履行了购房合同的义务,被告(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却又以原告“未明确提出逾期办证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的事实”为由,判决被告按其与原告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的一半赔偿违约金。在一、二审期间,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是被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数额,法院罔顾基本的举证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多位业主都对成都中院的二审判决表示难于接受,将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新追踪之十二:
9月27日上午,成都中院召集本案的5位上诉业主、3位未上诉业主以及另案起诉的6位业主的代理人与原审被告(鹏伟公司)的代理人,对法院调查取得的3份笔录进行质证。这3份证据分别是成都中院审判员到成都市房管局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产权处法规科和成都市房屋产权管理处高新工作站与相关负责人调查了解的笔录。到场的业主及代理人对这3份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均表示认同,认为这3份证据完全证明了自己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没有不同意见。原审被告(开发商)的代表则对这3份证据表述的部分事实持有异议。至此,当天的质证结束。
最新追踪之十一:
业主维权案又有新进展!8月28日上午,成都中院召集本案的5位上诉业主、1位未上诉业主以及另案起诉的6位业主的代理人与原审被告(鹏伟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然后请各方提出接受调解的条件。原审被告承认自己违约,但只接受按双方购房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的三分之一赔偿(一审判决为按二分之一标准赔偿)。原审原告认为被告方缺乏诚意,不接受被告的条件。鉴于以上情况,法官宣布,当日的询问调查结束,双方等候二审判决结果。
追踪之十:
2008年6月2日下午,主审法官在庭上宣读了判决结果,而原告的代理律师终于在7月15日才正式领到判决书。判决书称:“一、关于被告是否支付逾期办理权属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多项违约金计算方式,就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相比较而言,前者关系业主的处分权能否得以实现,后者关系业主的居住权能否得以保障,前者权利重于后者,原告也未明确提出逾期办证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本院认为支持合同约定的50%较宜。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为XXX(购房款)×0.05(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50%(法院认定的赔偿标准)≈XXX元。二、关于被告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向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办理权属登记应由其提交的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问题。本院认为,开发商提交办理权属登记资料备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相关行政法规对房地产开发商义务的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受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约束。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由房地产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开发商应在交房后180天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以及逾期办理的赔偿标准,均是开发商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无误约定清楚的,原告的两项诉请均是以双方合同为依据,而法院的判决却将违反合同引起的民事诉讼范畴推到“受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约束”范畴,将本案不涉及、原被告在本案也未提及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无厘头地牵扯进来,无端将双方约定的赔偿标准砍一半。对这样的判决,原告们均表示不能接受,多数原告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悉:被告也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了上诉。
追踪之九:
泰和佳园12位业主再次提起新的诉讼,起诉鹏伟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将办理房屋产权权属证书的相关资料(该资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交)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4月29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了被告未按双方合同的相关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内向成都市房管局提交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的违约事实,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款的百分之五)赔付原告违约金。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是部分原告未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用帐户,致使被告不能履行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等义务,影响所有业主至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及代理人反驳称:按现行的法规和实际情况,应由开发商先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了房屋规划、土地使用、勘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并缴纳了应由开发商缴纳的部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相关部门才为业主建立交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的专用帐户,被告却至今提供不了自己已履行完毕以上义务的证据,违约责任不可推卸。
除上述共同诉求外,还有两位原告分别增加了要求被告限期交房、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赔付合同约定的彩铝门窗与实际交付的塑钢门窗的双倍差价款的诉求。
法庭质证、辩论结束后,审理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被告代理人表示愿意,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代理人只是一般代理授权,无权参与调解。于是,法官宣布休庭。
究竟起诉的业主们能不能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追踪之八:
3月5日,成都中院将二审判决书发到起诉的业主手中,而判决书落款的日期为1月28日。二审判决结果基本维持原判,只是将一审判决中明显重复计算的“扣除高温4天”,改为“扣除2天”的交房逾期天数。绝大多数起诉业主均对这一终审结果不满意。
另悉:3月13日和14日,鹏伟公司董事长分别约请参与起诉和未参与起诉的业主召开“联谊会”。“联谊会”上,该董事长将其至今未履约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的责任推给参与起诉的业主,引起广大业主的愤慨。为此,原参与起诉的21户业主中,已有10几户向高新区法院提起了新的诉讼,要求鹏伟公司赔偿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违约金。高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4月15日开庭审理。同时,其他没有参与过起诉的部分业主也正在准备诉状打产权官司。
追踪之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发后,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对判决有异议,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泰和佳园开发方认为当初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每天万分之五的赔偿额度太高,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比例,将一审获赔的20位业主告上法庭;8名业主对一审判决中收房时间计算不能认同,也向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重审。两案合并由中院受理。
2008年1月22日上午九点,成都中院就此案件开庭审理。在听取双方陈述后,法官询问当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否定。目前,本案暂时休庭,改日再审。
追踪之六:
9月29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庭审结果下发民事判决书。我们收到其中一位业主的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原告与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法院于200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永红独任审判,于2007年5月10日、5月11日、7月5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永红、张义、人民陪审员何国庆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20日、9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是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客观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必要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法院作为证据采信。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初步计算为43671.32元,具体金额为违约金已支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完全具备交房条件(含符合图纸要求)并向原告交房完毕为止;
二、取消以交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并签订物管合同为原告收房的前置条件;
三、要求被告将现有钢制门更换为合同约定的钢制防盗门或按合同约定由被告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1000元;
四、要求被告对原告房屋结构不合理及修改图纸部分恢复原状;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7年8月15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一、要求将被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2008年1月5日;
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7579元。
二、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17元,诉讼保全费487元,合计1404元,由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案一审判决后的情况:
一、本案的21位原告中,有10位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支持原告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诉求是撤消一审判决书中的第一、二项判决,判决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
三、其中一户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但该原告前去收房时,被告方选定的物管公司竟以原告要补交物管费为交钥匙的条件,使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交房义务。
另,11月5日,高新区法院对另外三十几位业主起诉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同的合同纠纷案也进行了判决。据悉,其中的部分原告也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上诉成都市中院。
该案的案情将还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业主们最后能否得到一个令他们满意的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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