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间,四川省内的21户合法居民先后与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泰和佳园”商品房的购买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分别是2006年10月31日和2006年11月30,合同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将按照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五赔偿业主违约金。
2006年11月底,鹏伟公司通知业主于2006年12月中旬收房。业主按其通知时间前去收房时,发现现场完全是一派工地的模样,不符合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围墙、大门、对讲系统、消防等应有设施全不具备。对此,鹏伟公司拒不承认,也不按合同要求赔付违约金,并违反国家规定与合同约定,以鹏伟公司向业主代收住房维修基金和契税为收房的前提条件。更为严重的是,当时小区建筑尚未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以尚未向市房管局审查备案的测绘结果要求业主补交所谓的超面积房款。
这种情况下,小区的绝大多数业主均拒绝收房,并多次向成都市相关部门投诉。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1日还专门发出《关于督促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尽快完成泰和佳园项目整改的通知》(成建委发[2006]669号)。时至今日,鹏伟公司仍未完成市建委要求的整改工作,而且其房屋实测面积仍未向成都市房管局备案,已拖延了四、五个月还是不具备交房条件。此外,鹏伟公司还单方面修改了购房合同约定的设计,致使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受到很大影响,门、窗的标准也大为降低。
我们这些业主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我们也都依法纳税,耗费几十万元购房,都是有生以来最大的一笔消费,用尽了大半辈子的积蓄外加向银行按揭贷款,时刻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这些房子,有的是两地分居的军属为亲人专业后购的安身房,有的是等着用来结婚的新房,有的是年迈体弱的离休老干部的养老用房……。为购买这些房子,我们已历尽了艰辛。而维权的路也同样不好走:有关部门态度冷漠,互相推诿;开发商鹏伟公司有恃无恐,其法定代表人更是叫嚣“成都市政府不能把我怎样”、“共产党的钱我随便花”……。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别无选择,我们已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寄希望于公正的法律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成都“泰和佳园”21户业主
20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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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之九:
泰和佳园12位业主再次提起新的诉讼,起诉鹏伟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将办理房屋产权权属证书的相关资料(该资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交)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4月29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了被告未按双方合同的相关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内向成都市房管局提交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的违约事实,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款的百分之五)赔付原告违约金。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是部分原告未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用帐户,致使被告不能履行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等义务,影响所有业主至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及代理人反驳称:按现行的法规和实际情况,应由开发商先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了房屋规划、土地使用、勘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并缴纳了应由开发商缴纳的部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相关部门才为业主建立交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的专用帐户,被告却至今提供不了自己已履行完毕以上义务的证据,违约责任不可推卸。
除上述共同诉求外,还有两位原告分别增加了要求被告限期交房、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赔付合同约定的彩铝门窗与实际交付的塑钢门窗的双倍差价款的诉求。
法庭质证、辩论结束后,审理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被告代理人表示愿意,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代理人只是一般代理授权,无权参与调解。于是,法官宣布休庭。
究竟起诉的业主们能不能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追踪之八:
3月5日,成都中院将二审判决书发到起诉的业主手中,而判决书落款的日期为1月28日。二审判决结果基本维持原判,只是将一审判决中明显重复计算的“扣除高温4天”,改为“扣除2天”的交房逾期天数。绝大多数起诉业主均对这一终审结果不满意。
另悉:3月13日和14日,鹏伟公司董事长分别约请参与起诉和未参与起诉的业主召开“联谊会”。“联谊会”上,该董事长将其至今未履约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的责任推给参与起诉的业主,引起广大业主的愤慨。为此,原参与起诉的21户业主中,已有10几户向高新区法院提起了新的诉讼,要求鹏伟公司赔偿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违约金。高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4月15日开庭审理。同时,其他没有参与过起诉的部分业主也正在准备诉状打产权官司。
追踪之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发后,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对判决有异议,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泰和佳园开发方认为当初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每天万分之五的赔偿额度太高,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比例,将一审获赔的20位业主告上法庭;8名业主对一审判决中收房时间计算不能认同,也向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重审。两案合并由中院受理。
2008年1月22日上午九点,成都中院就此案件开庭审理。在听取双方陈述后,法官询问当事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否定。目前,本案暂时休庭,改日再审。
追踪之六:
9月29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庭审结果下发民事判决书。我们收到其中一位业主的判决书,判决书中指出,原告与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法院于200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永红独任审判,于2007年5月10日、5月11日、7月5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永红、张义、人民陪审员何国庆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20日、9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是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客观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必要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法院作为证据采信。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初步计算为43671.32元,具体金额为违约金已支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完全具备交房条件(含符合图纸要求)并向原告交房完毕为止;
二、取消以交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并签订物管合同为原告收房的前置条件;
三、要求被告将现有钢制门更换为合同约定的钢制防盗门或按合同约定由被告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1000元;
四、要求被告对原告房屋结构不合理及修改图纸部分恢复原状;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7年8月15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一、要求将被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2008年1月5日;
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7579元。
二、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17元,诉讼保全费487元,合计1404元,由被告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案一审判决后的情况:
一、本案的21位原告中,有10位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支持原告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诉求是撤消一审判决书中的第一、二项判决,判决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
三、其中一户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但该原告前去收房时,被告方选定的物管公司竟以原告要补交物管费为交钥匙的条件,使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交房义务。
另,11月5日,高新区法院对另外三十几位业主起诉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同的合同纠纷案也进行了判决。据悉,其中的部分原告也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上诉成都市中院。
该案的案情将还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业主们最后能否得到一个令他们满意的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追踪之五:
8月20日早上9:30,本案再次庭审。业主已经在一次又一次遥遥无期的庭审中,磨去了耐心,对本次庭审不报太大希望,开庭时来者寥寥。
业主代表当庭提出两项新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完全按购房合同要求交房;2、将赔偿日期计算延后至明年一月。由于有新的诉讼请求产生,法官给予被告30天的应对期。
庭审快近尾声时,原、被告双方突然起了争执,被告向法官请求收回其曾提交过的一份证明,该证明是由驻军某部后勤部提供,证明该项目“主要为部队军官建设住宅小区,有部分对外销售,以弥补军官集资不足,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几个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交房时间延误了38天”。原告却坚持已经作为证据之一的证明不应该再撤消。
不久后,被告委托人的一通电话,再一次激起业主的不满,被告委托人通过其被委托人当庭表示:“建议21户上诉业主中止购房合同,赔偿方式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同样的建议被告曾经在法庭上对业主代表吕静提出过。如今由只针对一户的建议漫延到对21户上诉业主的共同建议,不知道下一步,开发商还会有什么精彩的建议为大家奉上?
追踪之四:
8月1日,法院通知业主代表律师:3日下午庭审。几分钟后律师电话再度响起,法院称被告有新的证据提交,刚刚通知的开庭时间延后。目前,本案的再次开庭时间定为8月20日上午9时。
案件由简易审判程序转入一般审判程序,开庭时间一拖再拖,案件之外到底还有多少压力?本网将继续追踪。
追踪之三:
2007年7月6日,是“泰和佳园”21户业主诉成都鹏伟公司违约一案宣判日。下午两点,记者随业主来到高新区人民法院,却发现该案件再次有了新的变动。主审法官宣布:“该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已由简易审判程序,改为一般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一般审判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这就意味着21户业主还要再等待对他们来说漫长的三个月。
庭审中,法院出示了一份调查证据:由成都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一纸证明,证明成都鹏伟公司在2006年12月已经取得《质量监督报告》。但原告对此证据提出质疑,认为出具证明的主体不应该是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而应该是成都市建筑工程监督站。并表示,正规竣工报告应该盖有11个部门的章,该项目竣工报告上却只有5个章;截止庭审时,该项目也未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备案,违反了相关法规。目前案件暂时休庭,等待下次审理。
事后,部分业主对此变故表示了极大不满,带上《申诉书》前往区、市、省三级人大、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上访。记者收到一份上访材料,扫描后附在文后。(个别敏感文字经过屏蔽处理)
 申诉书第一页
 申诉书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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