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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邻居产生矛盾持刀杀人 致2死2伤获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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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3-3 10:54:17 编辑: 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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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四川视窗3月3日讯 辽宁省新民市无业青年赵鹏因与邻居产生矛盾,遂持刀杀人,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辽宁、北京、天津的3家精神司法鉴定机构却出具了互相矛盾的鉴定结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审慎辨别,认定赵鹏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一审判处其死缓。 今年38岁的赵鹏在2006年7月因怀疑邻居与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盖房子“抢前”等原因,与东西院邻居产生矛盾,并产生报复想法。7月31日6时许,赵鹏持刀来到东邻王宝双家,朝王宝双之妻高德翔连刺两刀,后持刀追赶王宝双也猛刺数刀,导致二人死亡。
随后,赵鹏来到西邻高向全家,见高向全未在家中,便持刀刺向高的母亲李跃芝,致李跃芝重伤。赵鹏回家换好衣服欲买安眠药准备自杀,途中遇到沈某,由于怀疑沈某与妻子有染,便持刀又将沈某刺伤。
案发后,赵鹏很快被抓获。赵鹏的弟弟赵宁声称:“哥哥有精神病!”赵鹏本人也供认:“当时我意识不太清,也许是精神病发作了。”为了确定案发时赵鹏真实的精神状态,公安机关先后委托了3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一次,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结论证明,赵鹏当时无责任能力。此后,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又分别作出两次鉴定。天津、北京两家鉴定机构认为,结合案发前赵鹏因怀疑邻居跟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家中盖房等原因与邻居有过矛盾,案中选择左邻右舍作为犯罪对象,案后换了血衣、上街购买安眠药准备自杀的具体案情,说明其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赵鹏作案时应该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天津、北京的鉴定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被告人赵鹏应负刑事责任。赵鹏持械杀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本应严惩,鉴于其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人,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于是法院一审判处赵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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