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人民网四川视窗首页 > 新闻中心 > 时政
新闻搜索
最高检:用捡来信用卡取钱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 2008-5-7 10:04:37 编辑: 高红霞  进入论坛

  人民网四川视窗5月7日讯 “都是用捡来的卡取钱,为啥判罪不同?”由于司法机关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同样是捡别人的信用卡取钱,却被判不同的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将终结这样的困惑,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取款机里竟然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输好了密码,账上还有数万余额。近日,成都两名男子都撞上了这样的“好运气”,一位提取了七万多元,一位提取了四万多元,结果两人都构成犯罪被判缓刑。

  然而,相同的经历,不同的法院却认定出不同的罪名,他俩一个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一个被认定为犯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来源: 法制日报 
 
图片新闻 
 

·最高检:用捡来信用卡取钱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法规有望年内出台
·大学生千朵玫瑰拼“我爱你” 女生流泪狂骂
·男子派出所内被打死 涉案民警15年后受审
  四川要闻
·四川南充3名政协委员无故缺席市两会被通报
·成都实施国Ⅲ标准 2万中高档车没OBD不上牌
·四川:银行企业对接项目 今年达到四百余项
·新型的环保塑料袋现身成都 卖多少钱合适?
·白领恋爱难 成都部分企业开禁"办公室恋情"
·5-8月 四川省普查900多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川万个村庄缺水 成都被列入全国缺水城市
·四川城市交通评级公布 成都一等 五城市下滑
  独家报道
·广州一学院辞退18名教员 千余师生停课抗议
·4月中国八大恶搞:“反明星组织”恶搞爱国主义
·最美丽的传承——解读“80后”青年爱国精神
·重庆公布区县领导办公电话 多数无人接听
·四川打黑英雄变身“黑老大” 拉六官员下水
·三峡工程今夏将基本建成 历时14年
·成都打破同命不同价 进城农民工获赔30余万
·郑州市政府贴电费打造“不夜城” 引争议
  专题新闻
·中国要求CNN就“恶语辱华”事件道歉
·大小S姐妹走进北大百年讲堂
·不丹终结百年帝制 成地球最年轻民主国
·奥运圣火传递拉开序幕
·第80届奥斯卡金像奖
·中国人50年择偶之变
·各地换届连发狠招 “十个严禁”谁不在乎?
·2007,手机电池是我们最大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