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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宝洁提价 或涉嫌违犯《反垄断法》
 
时间: 2008-7-31 9:49:57 编辑: 王斯莉  进入论坛
   人民网四川视窗7月31讯 7月21日,宝洁中国启动第二轮提价,对妇婴用品等部分产品的价格进行了上调,涨幅达10%至15%。毛利润一直在行业领先的宝洁连续提价,引起了市场的质疑。 

  “我们可以质疑但不能妄加确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宝洁涨价的性质还难以界定,有可能只是由于成本、上游材料上升而造成的正常提价,但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垄断协议从而违反《反垄断法》第七条有关价格协议的内容。  

  就在今年的2月,宝洁等9家欧美消费品巨头因涉嫌从2004年底开始加入了操纵法国市场产品价格的协议在法国接受调查。如果这些公司被证实违反了竞争法,将被处以其全球年营业额最多10%的罚款。 

  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公关经理张群翔表示,此次宝洁提价主要是因为成本快速上涨的原因,并不涉及其他因素。 

  收益率持续上升 

  依据《反垄断法》第七条,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的表现之一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产品,视为违法。 

  “原则上说企业在不达成垄断价格协议、不影响市场秩序与正当竞争的前提下,有权决定自己产品的价格。”李轩表示。 

  同时,他认为这里所称的“不公平高价”实际操作中很难界定,本应反映在利润率,以及是否影响行业平衡、损害消费者利益上。 

  因此,收益率成为了衡量宝洁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标杆。宝洁方面认为,近年受到成本上升压迫,利润空间已经收紧,而目前的调价仅是收回部分而非全部涨价成本。 

  按照宝洁上述的逻辑,成本上涨后宝洁的收益率在不断下降,即便这次涨价后,宝洁的收益率还无法达到原来的水平。 

  但实际上,宝洁在这轮全球的原材料价格上涨的过程中并未受损。截至4月30日宝洁2008财年前三季度的财报显示:销售额同比上涨了8%,净收益同比上涨12%;上一个财年,销售额上涨12%,净收益上涨的幅度为19%;而2006财年上述两项指标分别为20%和25%。 

  从财务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来,宝洁净收益的涨幅一直高于销售额的涨幅。并且在2007、2008两个财年,宝洁净收益的上涨幅度相对于销售额上涨幅度的比例来说,均高于2006财年。也就是说,宝洁近两年来的盈利能力没有下降,反而在上升。 

  “宝洁销售额的持续下降其实有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美国以及全球受次贷危机造成了总的需求的下降;其次,经过多年的高速增长后,宝洁的基数已经相当庞大,增长速度放缓也在情理之中。”一位外资日化企业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观察宝洁的销售额放缓没有意义,其收益率增长速度相对于销售额的增长速度来说,仍在加快,说明宝洁受成本上涨的影响有限。 

  “就宝洁来说,原材料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并不高,主要还是市场的操作费用,像广告费、市场推广费用等。对于成本的压力,宝洁这样规模的公司,完全可以通过销售的增长以及优化管理的方式去分摊。但是近两年来销售增长放缓,依靠增长来分摊成本上涨压力的方式受到了考验。”该人士进一步表示,今年以来,联合利华通过从宝洁挖人,在营销上参照宝洁,给宝洁压力更大。从来不去超市购买陈列的宝洁,也开始花钱去买,这部分费用的增加反而更加直接。 

  该人士认为,其实宝洁只是想通过涨价保证利润的快速增长。 

  市场地位之辩 

  其实在众多细分领域内,宝洁均具有一定的市场主导地位。 

  虽然日化产业是个完全竞争行业,但据有关资料显示,宝洁目前的市场份额已占据半壁江山。同时,在完成了对吉利的整合,将欧乐宝与佳洁士进一步推向二三级市场等一系列大动作后,宝洁在口腔护理行业的市场份额也大幅增加。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个经营者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就可视为在行业内占有支配地位。而目前宝洁除在清洁用品、彩妆护肤品的市场占有率未达标准以外,其他品类产品估计均已占据领头羊地位。 

  对此,李轩认为:“是否具有垄断地位还是应该由其市场份额来认定,但并不是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就意味着其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两者并不互为充要条件。” 

  他还指出,关于市场份额的调查数据并不会很准确,各方给出的数据都不一样,给执法部门的调查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因而仅靠网上的数据就判定其垄断地位是不科学也是不全面的。在垄断法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即使相关部门对此调查也需要经历很复杂、很漫长的过程,才能予以判断。 

  “在洗发水领域,宝洁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无可争议的。”上述外资日化企业的人士则对记者表示,宝洁在口腔护理和护肤行业也有很强的话语权。但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出台的《反垄断法》不同于国外类似法律,具有“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地位”的特点,因而即使宝洁被论证为具有垄断地位,如果没有影响市场正常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李轩指出,像宝洁这样的跨国公司在国外有应对《反垄断法》的经验,而在国内市场往往不受约束,我国该项法规的出台将对企业自主行为与自我约束产生一定的作用,同时跨国公司顾及法律风险将不会轻易地采取垄断行为,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上也会进行慎重地考虑。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赵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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